教育基金会
  管理办法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17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保障基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依法登记、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其财产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截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捐赠人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捐赠收入统一纳入基金会账户核算,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履行以下财务职责:

(一)审定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募集与使用计划;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财务报告;

(三)审议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与资产处置;

(四)监督财务制度执行与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理事长对基金会财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与审批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核算、资金结算、票据管理、档案保管等工作,财务处对会计核算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依法检查财务会计资料,监督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合规性,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提出质询与建议。

第九条  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监事或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应坚持自愿、无偿、公益、合法原则,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用途、方式、管理要求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所有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基金会银行账户,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账外账、长期挂账。

第十三条  接受货币捐赠,资金到账后向捐赠人开具财政捐赠专用票据,严格执行票据领用、开具、保管、核销规定。

第十四条  接受实物捐赠,由基金会、财务处、资产使用部门共同验收,按公允价值计价入账。公允价值按以下顺序确定:

捐赠方提供正规发票、报关单、资产评估报告的,按票据或评估报告载明金额确定;

无有效票据但同类资产有公开市场价格的,参照同期同类资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无公开市场价格的特殊物品、艺术品、设备等,由基金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按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未经验收确认、直接由捐赠人转移给第三方的,不得确认为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混用、挤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分为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权限与程序审批,确保票据合法、附件齐全、业务真实。

第十七条  公益事业支出执行标准:

(一)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

(二)严格按照捐赠人指定用途使用限定性资金,确需变更用途须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执行总额控制、厉行节约,年度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公益项目分为限定性项目(捐赠人指定用途)、非限定性项目(未指定用途),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一)限定性公益项目

项目责任单位填写《公益项目申请表》,明确负责人、联系人、用途、金额;

5万元以下且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经申请单位党政联席会通过;

5万元以上的,经申请单位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分管基金会校领导签批;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履行上述程序后报基金会审批:

10万元以下:秘书长、理事长签批立项;

10万元(含)以上:理事会集体审议,监事监督过程。

(二)非限定性公益项目

项目责任单位填写《公益项目申请表》,明确负责人、联系人、用途、金额;

2万元以下且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经申请单位党政联席会通过;

2万元—10万元:经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10万元—20万元:经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20万元(含)以上:经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会审批;

履行上述程序后报基金会审批:

5万元以下:秘书长、理事长签批立项;

5万元(含)以上:理事会集体审议,监事监督过程。

第二十条  项目获批后,由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及支撑材料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

奖助奖教金项目提交材料:项目申请表、会议纪要、评选通知或评选办法、公示结果、发放表(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批)、公益项目结项申请表,均需加盖公章。

工程类项目提交材料:提供项目申请表、会议纪要、发票、工程合同、验收单、结算报告、审计报告、招标采购文件(达到招标采购金额项目,参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公益项目结项申请表。

其他公益类项目提交材料:公益项目申请表、会议纪要、发票、活动方案、合同协议、公益项目结项申请表等。

第二十一条  需划转至学校账户支付的,填写《资金划拨审批表》;涉及固定资产采购、招标的,按学校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提交《公益项目结项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在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所形成的全部财务资料(发票、合同、验收单、付款凭证、结算单等),须同时提供一套复印件加盖部门公章,交由基金会财务归档留存,确保账证一致、可追溯、可审计。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按金额分级审批:

10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审批;

1000元(含)—10000元:财务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10000元(含)以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同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权责发生制,规范会计科目设置与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要求:

(一)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正确划分费用性质与科目,不得错归、混归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业务活动成本;

(三)发票抬头、付款方、收款方、业务内容必须一致,严禁使用不合规发票报销;

(四)凭证附件齐全、对应,不得错放、漏放、混放。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定期开展账证、账账、账实、账表核对,确保数据一致。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按规定编制、审核、审议、披露。

第六章  票据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捐赠专用票据由财务处专人管理,严格领用、登记、开具、核销,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账户、印章、网银U盾分人保管、相互制约,资金支付执行双人复核、分级授权。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建立台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处置、报废按规定审批并备案。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以下监督:

(一)理事会日常监督;

(二)监事全程监督;

(三)捐赠人查询与监督;

(四)学校内部审计监督;

(五)财政、税务、民政等主管部门监督;

(六)社会公众与信息公开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捐赠协议,违反约定的,立即停止支付并报告捐赠人及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年检、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清算时必须开展专项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向理事会、监事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私分、侵占、挪用、截留基金会财产;

(二)违规接受捐赠、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使用不合规票据;

(四)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违规开户;

(五)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与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及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日职院办字〔20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资金划拨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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