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财务运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监察审计处的监督。
第四条 理事会负责审议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基金会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六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等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以及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捐赠行为的自愿、无偿、合法和公益性。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根据票据或委托第三方共同认定其捐赠价值,并登记入账。受赠财产未经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资助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所有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捐款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每年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基金会成立由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和基金会所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益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基金会公益项目,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申请单位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申请表》,提出立项申请;
2.公益项目审核小组对《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申请表》进行审核。
3.10万元以下的公益项目经公益项目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院领导签批;10万元以上的公益项目经公益项目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20万元以上的公益项目经公益项目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使用资金的支出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申请单位将完成审批的《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财务处,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基金会相关规定支出。
第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的支出,经秘书长、理事长、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资金,接受捐赠者的检查及监督。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裁决。
第十八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由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